网吧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
娱乐场所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2
艺术品经营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2
印刷企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8
电影产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39
出版物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45
互联网文化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58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触犯刑律 | 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 | 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仿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触犯刑律 | 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 |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第三次被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锁闭门窗经营的,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4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名以下(不含3名) |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接纳1人)或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接纳2人)的罚款 | |
年内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1人)或14900元(2人)的罚款并停业整顿15天 | |||||
年内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 | 年内第一次的给予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并停业整顿15天;年内第二次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次接纳5名以上(含5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5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首次查获 |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第二次查获 | 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三次以上查获或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14900元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五台以下(含五台)停止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大量(五台以上)或全部停止的,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查获 | 五台以下(含五台)停止的,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大量(五台以上)或全部停止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49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年内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8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8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第二次被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三次以上(含三次)查获 | 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第二次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查获 | 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0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第二次查获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获或单次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1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年内首次查获 | 警告,罚款1000元 |
年内第二次查获 | 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查获 | 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15天;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2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游艺娱乐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 |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
5台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10台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面积100-200平方米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30台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面积200-300平方米以下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0台以上 |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2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罚款 | ||||
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4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5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6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被查获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8 |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年内第一次警告 | |
年内第三次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0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 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1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警 告 | 警 告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2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13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初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年内再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初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年内再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初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年内再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7 | 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初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情节特别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18 | 娱乐场所未在显着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19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初次 | 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年内再次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第1次查获)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第2次及多次查获)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2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没收非法艺术品、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 | 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3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0000元 | 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4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5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幅度 | ||||||||
6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的 | 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2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3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止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4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5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6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证、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8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0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内初次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第二次 |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年内第三次以上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2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3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
4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5 | 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 | |||||||||
情节特别严重 | 吊销许可证 | |||||||||
6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轻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2 |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触犯刑律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4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5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6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7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免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减免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 ||
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1 |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出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2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物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 《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 |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3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同上 | |||
14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6 |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处罚。 | 同序号114、115、116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或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或含有禁止内容的) |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限期改正 | |
再次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序号 | |
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限期改正 | |
再次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罚款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罚款 | |||||
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初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再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序号 |
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限期改正 |
再次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罚款 | ||||
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
限期未改正 |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初次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再次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 罚 幅 度 |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限期未改正 | 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万至2万元罚款 | |||||
1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初次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再次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停止提供,处200元罚款 | |
再次 | 责令停止提供,处500元罚款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罚款 |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限期未改正 | 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万至2万元罚款 | |||||
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告文化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