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23年3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9-8246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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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
准考证号 | 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723113007867 | 301-综合素质(中学)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