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778260188A/2021-00626
体育
社会组织
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
浙体群〔2021〕97号
2021-04-30
主动公开
有效

朗读
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明确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政许可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时,体育行政部门事先告知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相关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育行政部门依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方式。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的区别。
第五条 申请人在提出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便于申请人获取和下载。
第八条 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邮寄给体育行政部门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习练功法、习练人数、负责人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信息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三)承诺书;
(四)体育行政部门告知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经知晓体育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够满足体育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体育行政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况,并按要求作出承诺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申请人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